《条例》要求,政府层面应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联动机制,强化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完善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各区政府应加强心理社工、志愿服务、危机干预、治疗等队伍建设。社区可聘请心理咨询师或者通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随访服务等。
《条例》明确,市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向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筛查等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为学校配备兼职卫生健康副校长,并会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为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快速转介、诊疗途径。
《条例》提出,学校每班每两周至少安排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节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课。针对中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发现困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学校应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心理问题发现和干预处置机制;每学年对全体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和测评,为每位中小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家长应当通过观察孩子的交往、行为、言语、睡眠、情绪、学习等状态,及早发现其心理行为问题。